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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代司法重程序》试题阅读

来源:海博学习网 www.exam58.com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1-15 21:49
宋代司法重程序
吴钩
“包公戏”中的包拯,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,集侦查、控诉、审判、执行四权于一身,但“包公戏”展现的完全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,因为宋朝司法特别强调“分权与制衡”。为实现“分权与制衡”,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。
首先,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,宋代的缉捕、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、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,二者合称“巡尉”,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,其职责是缉拿、追捕犯罪嫌疑人,搜集犯罪证据、主持司法检验等,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,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,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。宋朝的一道立法规定:“诸道巡检捕盗使臣,凡获寇盗,不得先行拷讯,即送所属州府。”
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,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,叫做“推勘”。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、证物、法医检验、嫌犯供词,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,能够排除合理怀疑。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,依法该判什么刑,他是不用管的。被告人画押之后,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。但如果审讯出错,则由他负责任。
这一道程序走完,进入第二道程序。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,向被告人复核案情,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,有没有冤情。这道程序叫做“录问”。如果被告人喊冤,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,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。这叫做“翻异别勘”。如果被告人未喊冤,那进入下一道程序。
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,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,如发现疑点,退回重审;如没有疑点,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,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,这叫做“检法”。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,这就是宋代特有的“鞫谳分司”制度。宋人相信,“鞫谳分司”可以形成权力制衡,防范权力滥用,“狱司推鞫,法司检断,各有司存,所以防奸也”。
检法之后,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。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,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。若对判决没有异议,则集体签署,将来若发现错案,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。这叫做“同职犯公坐”。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,可以拒不签字,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,这叫做“议状”,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,“议状”的法官可免于问责。
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,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:送法院的首席法官(即知府、知州)做正式定判。首席法官定判后,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,询问是否服判。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,有冤要伸,那么将自动启动“翻异别勘”的程序——原审法官一概回避,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,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。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“翻异别勘”的机会。
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,表示伏法,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,州府衙门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(提刑司)复核。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,案子复审。若未发现疑点,便可以执行判决了。但如果是死刑判决,且案情有疑,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。
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、严密,堪称历代之冠,即使在今日看来,也会觉得过于“繁琐”。
《人民周刊》(2016年第19期)
8.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,不正确的一项是(  )
A.“推勘”是庭审程序的第一个环节。推勘官通过人证、物证以及法医检验等内容,排除对案情的怀疑,将案情审讯清楚。
B.“巡尉”是宋代负责各州、路、县衙门缉捕和刑侦的司法机构,主要负责缉拿嫌疑人,搜集证据、法医检验等各项工作。
C.“翻异别勘”原则上有三次。一旦被告人触发此程序,官府就要对案件另设法庭,重新审理,且原审法官一概回避。
D.“检法”是由一名独立的法官把有疑点的卷宗进行重审,无疑点的卷宗根据嫌犯犯罪事实,检出所触犯法律条文的程序。
9.下列理解和分析,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(  )
A.被告人在画押后可以在复核案情环节通过喊冤申诉,只有在被告人承认供词属实的情况下,审理才能进入到下一程序。
B.“诸道巡检捕盗使臣,凡获寇盗,不得先行拷讯,即送所属州府”的规定充分证明了宋代缉捕、刑侦机构无权审讯的事实。
C.被告人伏法后,对于普通判决,州府衙门只需呈报提刑司复核,对于有疑点的死刑判决,该衙门则必须呈报中央法司复审。
D.推勘官不用对被告人犯了什么法,判定什么罪,以及画押后的司法程序负责,他们只需对自己审讯案情是否出错负责。
10.根据原文内容,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(  )
A.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、严密,今日看来也过于“繁琐”,所以对现在的司法部门在制定和履行司法程序时借鉴意义不大。
B.判决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判决书后,或签字,或不签字,或附“议状”。法官们要认真对待,否则,会因此付出代价。
C.宋代的司法程序中有多个可以触发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,这样可以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,案件审理也更加严密。
D.宋代司法特有的“鞫谳分司”制度,是为了形成权力制衡,防范权力滥用。该制度体现了宋朝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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