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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作文“职业打假”写作指导及范文6篇

来源:海博学习网 www.exam58.com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4-18 21:20
一年一度的3.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,是无良商家最害怕的时候,但过后制假贩假又死灰复燃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,一旦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”,消费者可以要求“退一赔三”。于是出现了职业打假者,他们知假买假,通过摸查确定目标,大量买进后索赔。对于职业打假者有不同的看法,有人认为职业打假是一个大家利器,有人将其视为投机行为。
对此,你怎么看?综合材料的内容和含义作文,选好角度,确定利益,明确文体,自拟标题。不要套作,不得抄袭。

【试题分析】
本试题为典型的“一分为二”式材料,属于“一事一议”。首先要明确立场,然后条分缕析。
立意要三看:一看是否符合生活实际,二看是否符合法律道德规范,三看是否有实际效果。

【范文】
为职业打假者点赞
职业打假,不是一般人能干的活儿,虎口拔牙,伸张正义,有时候还要面临各种压力和威胁。但他们义无反顾,坚持斗争。所以,我要为职业打假者点赞。
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有市场,是因为市场上假货太猖狂。改革开放这三十来年,中国人的吃穿用度,五光十色、琳琅满目。市场的繁荣和消费者的慷慨,给假货的滋生提供了土壤,就像肥沃的庄稼地里必然会滋生杂草一样。杂草不除,它就会吸食庄稼的养分,最终遭殃的是盼着收获的庄稼人。市场上的假没人打,诚信者受损,消费者遭殃。蔓延日久,何止是杂草的野蛮,简直是吞噬市场肌体的毒瘤!所以,对于制假售假,必须斩草除根,不留后患。虽然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条文,也组织了各种管理监督组织,但百密一疏,总有监管不到位的时候。这就给造假售假者提供了一些机会,也为职业打假者的生存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。所以说,职业打假人,也算是为民除害的“梁山好汉”!
当然,打假,要打的理直气壮,凭的不是武侠小说里的盖世奇功,而是国家颁布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站在了有法可依这个理上,职业打假者就成为正义的化身,有了法律这件利器,那些制假卖假者只能“认栽”。当职业打假步步为营时,那些制假卖假者就只能退缩了;当职业打假数十年如一日时,那些制假卖假者便无立足之地了,直到他们走向灭亡。
但要真正做到让制假者闻风丧胆,谈何容易!有人总结“打坛”的生存方式一般有三种:一是纯粹的个人打假,在流通领域购假索赔;二是公司打假,接受厂家的委托,帮助厂家调查假货源头,配合执法机关联手打假;三是两者相结合,一边从事公司打假业务,一边有选择地打假索赔,借此赢得媒体和舆论的支持,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团队。与其说是打假的“三种方式”,倒不如说是“三个阶段”更贴切,因为这些职业打假者都经历了这三个阶段,他们也因此从“一匹狼”变成了“一群狼”,从“打假个体”变成了“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”—只是这个过程太坎坷。
那么,问题来了。
职业打假是为了逐利,至少会被贴上逐利的标签,那么它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之一—公义,便会被蒙上一层暧昧的色彩。甚至打假人也渐渐从媒体的宠儿沦为非议的对象。《南方周末》记者就曾对“职业打假第一人”王海笑言,你现在已经被“毁容”了。王海苦笑回应:我知道,无所谓。但他接下去的后半句,更令人深思:“我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启蒙,这个作用早已实现,我没有太多的奢求。”每个人都要生存,职业打假获得丰厚回报,有利国家,有利他人,有利自己,何乐而不为?
一个诚信有序的社会,本不该有职业打假者的饭碗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本是每个消费者可以随时拿起的“武器”。 但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市场诚信缺失、监管缺位,使一些职业打假者一夜成名。这不是打假者的荣耀,而是文明社会的尴尬。
如今,国家发重拳打击制假贩假,更多的消费者和职业打假合纵连横,让制假售价的空间越来越小。“职业打假”终会退出历史舞台。但是,他们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,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,维护着消费市场的清明诚信。
所以,我要为职业打假点赞。为他们的公益、诚信和责任点赞。

职业打假当戒
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。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,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。我的观点是:职业打假当戒。
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?客观上来讲,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,但绝对不是所谓的“利器”,因为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。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“职业打假人”比做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”。俗语说:“苍蝇不叮无缝的蛋”。因为有假,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。当“打假者”以索赔为目的,赚取高额回报时,如果他们没有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,职业打假就是在打擦边球,同样要面临风险,甚至违法。
为什么职业打假人屡屡被质疑?那是因为他们往往会有一个“敲诈勒索”的帽子。现实生活中,有一些所谓的“打假者”,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来对付商家。比如有人故意将不合格或者过期的商品带入市场,借此向经营者“索赔”,也有人在拿到证据后,不是依法向商家索要赔偿,而是收取封口费。这一类的行为,给人以“敲诈勒索”的口实,也影响到了许多人对职业打假的看法。
对于打假中出现的“敲诈”,现在一直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,法律界似乎也认为这是个难点,争论也一直持续。实际上,界定打假与“敲诈”应该不难,就是看打假者是否按照程序,在买假后向管理部门举报,并依法获取赔偿。但是有些打假行为,却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证据造假,或者与商家私相授受,那么就很难认定其做法的性质。而且打假者的内心的出发点是法律所无法衡量的。是阴暗,还是阳光,很难界定;是牟利,还是公益,彼此纠缠。
职业打假人还有一些为人诟病的地方,一是营利,二是知假买假。这两条,即使不定性为“敲诈勒索”却足以给他们戴上一顶“投机客”的帽子。在商家与消费者博弈的过程之中,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,屡屡遭到商家的欺压。但如果消费者也因此丧失诚信,以暴制暴。以恶制恶,这种互相的欺诈,岂不是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?互相的指责又岂不是古人眼中的“五十步笑百步”?千万不要因为环境的污染而自污,千万不要因为自己被骗而去欺骗别人。若如此,整个的诚信价值体系,将消失殆尽。人与人之间,何谈信任?
并没有数据显示,职业打假人的出现,大大减少了市场上的假货和伪劣产品。所以,还是让法律来严惩那些制假售假的不良商贩吧。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。每个人都要承担起诚信的责任。个体的所谓英雄主义,是无法解决体制性问题的。解铃还须系铃人,打假还是要靠国家。 制假者必将退出历史舞台,职业打假也会随之消失。
所以,职业打假,当戒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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